(16)参见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3页。
公民投票法的主管机关掌握同一事项的认定权[36]。对有责任落实法律复决案和重大政策创制(复决)案的公权力机构,公民投票法并未规定专门的监督机制,事后监督通过行政诉讼和大法官解释等一般制度来实现。
公民投票法2018年修正过程中,时代力量党团民进党党团陆续提议加入涉及台湾地区少数民族权利的内容[31]。[8] 参见王英津:《台湾公投政治对一中框架的侵蚀与挑战——法律与实证的视角》,《中国评论》(香港)第252期(2018年12月)。台湾地区领导人的弹劾、罢免均为高门槛的监督机制,前者仅限内乱罪外患罪等两项罪名,后者需要立法机构和罢免投票两个环节。(二)公民投票案约束力内容基于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的规定 将已通过公民投票案归入台湾地区实质意义上的法并不能当然保证其约束力的发挥。2018年11月台湾地区的公民投票共有10项公民投票案,均为全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案,所属类型与内容如下: 表2.台湾地区2018年11月投票的公民投票案一览表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自台湾地区选务部门网站。
已有研究文献探讨了公民投票制度与宪制性制度间的互动关系,指出了公民投票法修改带动台湾地区宪改的问题[5]。因此,本文未将这一类公民投票案纳入研究范围。只取这个意思,其他文章怎么说,就不必去管它了。
【12】 然而,现代中文里专政一词的语义却更为复杂,并不仅仅相当于西文中的dictatorship,而有着多种可能的语义,【13】同一位作者使用的、甚至同一篇文章里出现的多个专政语词的含义都有可能不一样。【56】参见周林刚:《我国宪法上的专政概念与平等原则》,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西文中constitution确实存在两种不同的可能含义,但中文完全可以用宪制这一更为精确且无歧义的词对译经验或描述意义上的constitution。还有学者指出专政中‘专字原本就是垄断、排斥之意,参见程晨:《全面、准确地理解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兼论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管理部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个人课题成果集2015年(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2页。
郑文叙述了专政一词在中文中的原始含义,中文中专政一词作为dictatorship等西文名词的对译,以及中文中专政与独裁两词的分殊。【26】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这些不同理解,恰好反映了专政的宏观和微观语义的区别。
【24】参见中南政法学院国家法教研室:《关于民主和专政等问题的讨论》,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57年第2期。【61】这缓和了专政的限定性,而从法治作为专断权力的对立物的角度看,【62】也无疑使得专政本身具有了法治主义的色彩。【62】See A.V.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Macmillan and Co., Limited St. Martin's Stkeett London, 1915, 8th ed., p.184. 【63】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08页。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将世界上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按照政权的阶级性质划分为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22】这里的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其含义近似于资产阶级/无产阶级/革命阶级联合的统治或资产阶级/无产阶级/革命阶级联合的政权。
田家英在宪法草案座谈会上,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人民民主国家在概念上是否相同的问题进行了解答,称两者概念是一致的,而不写专政则有两点原因:(1)斯大林在论列宁主义一书中说:国家是阶级专政的机关。学界的观点,可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宪法草案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法院或检察长的许可,不受逮捕。与现行宪法第34条在规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一具体基本权利时作出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的例外规定不同,前述规定位于宪法的总纲部分中。
宪法序言中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而正文第五条第四、五款则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46】 然而列宁作为政治家而非学者,并不讲究定义的严谨和统一。
和郑成良教授一样,笔者同样将将法治作为既定的和不容背弃的选择。【52】《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475页。
【9】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7-200页。修宪以删除专政概念暂不可行,但法治却仍须推进。在1982年4月13日召开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彭真说道:列宁说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37】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23页。【48】《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2页。更恰当的理解是,民主不是对政权主体的规定,而是对政权主体如何运作政权的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程序保障的严密性大为下降。正是因为国体条款中的专政概念带来了政权的限定性,当因社会政治情势改变而需要改变政治参与的范围时,若不在宪法上根本取消政权的限定性,就只能通过变更宪法上专政主体的范围来进行。
【60】林来梵:《宪法学讲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00页。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
(二)专政的中观语义 专政的中观语义,乃是用于指称特定政治制度或政治模式,其中又包括有两种情形。因为在现行宪法上,除了第34条规定的、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以外,就再也找不出其他可以将一部分公民排除出政权之外的机制了。
【21】这里说的一党专政,结合上下文看,不是指顽固派要实行以不受法律约束为特征的特定政治制度,而是指顽固派要一党独自霸占政权。【27】有学者曾提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主要的指的是人民对政治权利排他性的占有。而从历史解释的角度看,考察制宪历史,可知制宪者同样也对专政一词采取这样的理解。为了准确地界定宪法中的(而不是他处的)专政概念,所采用研究的材料,应当距离被全国人大所通过的、具有法效力的宪法文本越近越好而不是越远越好,故而有必要回归制宪过程及宪法文本本身。
【46】《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0页。与此相同,1954年前后的宪法学术界对专政问题的一般理解也是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任何国家都是阶级专政……国家本身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不专政的国家世界上是不存在的。
综上,若我们坚持将法治作为既定的和不容背弃的选择(此为郑文立论的前提预设),则只能彻底废弃专政。周林刚博士敏锐地指出了该条款与现行宪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相关规定的区别,【55】即敌人事先即被剥夺了政治—法律上存在的权利,而人民当中的‘犯法分子是事后受到限制,敌人的辨别是依据其客观存在的、先于法律存在的社会身份,而不是依据其具体行为,通过法律上的程序进行辨别。
(三)专政的宏观语义 专政的宏观语义,乃是马克思主义语境下标示阶级统治的范畴,意指由某一阶级(或阶级联盟)统治的政权,在该语境下是 统治(作为名词)或政权的同义词。王光森:《依宪治国背景下人民民主专政形态的创新性建构》,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2】。但它表达出一种最低限度的民主主义要求,而排除实行任何与民主制明显违背的制度:如在政权享有者内部实行一人统治或少数人统治、划分公民等级、设置贵族头衔、职位的世袭,等等。两者同样用于描述一国政权,但后者具有以不受法律约束为主要特征的特定政治制度或政治模式的核心内涵。【33】如萧公权即将专政视为与宪政对立的概念,参见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9 页。
专政的宏观语义和作为贬义词的中观语义有一定共性,即两者都指向政权的占有。【55】周文中论及这一部分时直接指向的是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但这种区别可同样适用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
【40】将人民民主专政解释为由人民所拥有和统治的政权,即在国体条款中确定了人民主权原理,这既符合宪法史上国体条款的传统功能定位,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也是恰当的。【64】周林刚:《我国宪法上的专政概念与平等原则》,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
【12】郑成良:《专政的源流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载《交大法学》2014年第4期。【15】 一般而言,如果从上下文中可以看出专政是指向特定对象的,或者是作为一种职能措施行为而出现的,那么该处的专政采取的就是镇压、打击行为的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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